武汉纺织大学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武纺大人[2018]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良好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有序正常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8号)和《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劳动纪律的根本保障;考勤结果是支付薪酬、年度和聘期考核、推荐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四条 请销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的准假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考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工作理念,实行“学校 --二级单位”二级管理体制,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定学校考勤制度,审议对违反考勤纪律人员的处分等涉及考勤管理的重要事宜。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日常考勤管理责任人,校长授权其按照准假权限审批假期。
第七条 人事处是学校负责日常考勤管理、监督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制度。负责拟定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2.审批假期。负责按照准假权限审批假期,办理日常请销假手续。
3.公示考勤。实施月度考勤公示制度,当月公示上月二级单位考勤上报情况,开学初将二级单位职工报到上班情况进行公示。
4.督查考勤。负责核查二级单位考勤上报情况,对各二级单位请假及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督二级单位执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情况,确保学校考勤管理制度的认真落实。
5.处理违纪。依规向分管校领导提出追究违反考勤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经审批后负责执行。
第八条 二级单位按照“党委监督,行政执行”的工作原则,承担本单位职工考勤工作的主体责任,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制度。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中学习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宣传学校考勤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职工考勤纪律教育。
2.办理手续。认真审核职工请假事由,对其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学校考勤纪律规定,按照准假权限审批假期,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请销假手续。
3.记载考勤。负责本单位全体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可灵活采取打卡、签到等形式进行日常考勤,并做好每日考勤台账的记载工作,确保掌握清楚本单位职工的状态。
4.上报考勤。负责指定1名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群众基础好的同志为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资料收集、统计、报送等工作。每月5日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将本单位职工上月请假、旷工、因公外出、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等情况汇总,并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职工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经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每学期开学上班第二天,各二级单位应认真统计职工到岗情况,并如实填写《武汉纺织大学开学上班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人事处。
5.处理违纪。如实上报本单位职工违反考勤纪律的情况,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全校职工作为考勤管理对象,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具体要求如下:
1.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学校考勤管理制度,学懂弄通学校考勤管理要求。
2.遵守规定。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学校考勤管理规定。
3.提供材料。如实提供请假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履行手续。严格执行学校请销假规定,按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章 作息时间
第十条 学校校历安排的工作时间及学校、二级单位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等时间为职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安排以学校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辅导员)、工勤技能岗位职工实行坐班制管理;对专任教师可实行坐班制管理,也可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弹性坐班制管理,由二级院部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按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对实行坐班制管理的职工进行考勤。二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专任教师坐班的具体规定;对实行弹性坐班制管理的专任教师,按下列工作和活动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答疑、实验)时间。
2.学校或二级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二级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4.按照二级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请假类别分六种:病假、事假、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
第十四条 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提供校医院签发的病假诊断证明书(校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也需经校医院签批)方可办理病假申请。
2.本人因病不能亲自到校请假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按上述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由校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对待。
4.长期病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人员,每年定期审核一次。长期病休康复后申请恢复工作的,需向所属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经所属单位与校医院签署同意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方可开始上班,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事假
1.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或离开学校办理个人事务的,均需办理事假手续。
2.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且单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0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
第十六条 产假
1.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湖北省相关计划生育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计生办审批执行。
2.女职工产假满后仍需病休的,按病假处理,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按病假规定执行。
3.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假期由学校计生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执行。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假。
5.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
第十七条 婚假
1.职工本人结婚可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请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一年以内(以结婚证时间为准)一次性休完,不得分开休假,过期不补。
第十八条 探亲假
1.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与配偶、未婚职工与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在寒暑假外请探亲假的,按事假处理。
2.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申请表》(见附件3)后,经审批后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丧假
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请丧假3天。奔丧对象在外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条 产假、婚假、探亲假、丧假包含寒暑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旷工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学期末、学期初均请假者,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请假时间。
第五章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一保留和基础绩效照发。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的, 基础性绩效按90%发放;工龄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统一保留照发,工龄不满十年的按90%发放。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基础性绩效按70%发放;工龄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统一保留按80%发放,工龄不满十年的按70%发放。病假期间按天扣发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每月按21.75天计算)。重大疾病实行校医院严格审批制度和救助制度。
2.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规定的养病期间内工资照发;因个人原因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统一保留照发,按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每月按21.75天计算)。
第二十三条 产假工资待遇
1.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统一保留和基础性绩效照发,按天扣发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
2.护理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统一保留和基础性绩效照发,按天扣发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
3.产检和哺乳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一保留、基础绩效、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照发。
4.产假顺延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一保留、基础绩效、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照发。
第二十四条 婚假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一保留、基础绩效、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照发。
第二十五条 丧假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一保留、基础绩效、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照发。
第六章 准假权限
第二十六条 病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病假4天及以上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病假超过6个月的(劳保),需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4-7天经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请假7天及以上者,需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请假,需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请假报告单》(见附件4)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中层干部请假按干部管理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准假期满,须回岗工作并到原请假批准单位(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职工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视同仍在请假期间或请假超期。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继续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条 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结束不按期返校销假者,公派出国等人员协议期满逾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未经批准不在岗或旷工的,按天扣发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一保留、基础绩效、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累计旷工达7天的,扣发一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统一保留、基础绩效、工作绩效和贡献绩效。
第三十一条 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8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1.对经常迟到、早退的职工,由二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2.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3.连续旷工10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20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半年基础性绩效;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将予以解聘。
5.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其假期视为旷工,按前款第2-4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不认真、不准确、不及时申报考勤表的二级单位,其考勤员及行政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将推后一个月发放;对连续两个月不认真、不准确、不及时申报考勤表的单位,停发该单位考勤员及行政负责人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
第三十三条 对查实二级单位在考勤上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谎报漏报、知情不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其假期视为旷工,按第三十一条第2-4项规定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时任行政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考勤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时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的当年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8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扣发相应的工资。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人事争议且情节严重的,由该二级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对人事处未履行好监管职责,或考勤管理不到位,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人事争议且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纺织大学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武纺大〔2010〕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纺织大学职工考勤汇总表
2.武汉纺织大学职工开学上班情况统计表
3.武汉纺织大学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申请表
4.武汉纺织大学职工请假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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